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變更之隔離綠帶


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九點,農地變更為其他用地均需配置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至少1.5公尺。
九,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
    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
   
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
 (
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
     
至少應為一點五公尺。但直轄市、縣()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
     
大於一點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但隔離設施包括甚麼?依據第11條的內容如下
「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
 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

以這件案例,廚房在1.5公尺範圍內,在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前就必須打除。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