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坡度分析

雖然只要是水土保持相關技師均可簽證坡度分析,但依據新北市的規定乃是依據70年以前的航照圖去分析,要如何套入地籍圖是一大技巧,如何依據法令並符合最大利益之方式去執行坡度分析又是一大技巧,且沒有做過坡度分析之技師,往往不了解市府之要求,被退件再修改又須花費數個星期了。

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買農地前評估

一般人在購買土地前會先了解土地產權是否清楚,怕購買後有糾紛,但你是否考慮到你所購買的農地可不可以蓋農舍,其實尚須考慮以下問題:
1.坡度分析:以新北市而言,目前得坡度分析採用70年前的航照圖為底圖,但70年前地形現在是否經過人為或天然的變動而你不知道呢?你所購買的平緩地在70年前或許是陡峭地而你不知道?又或許70年至今地形都沒有動過,但70年前的航照圖以5公尺間格為1條等高線,它得地形圖非常粗略,很有可能稍微偏一點,你得土地就不能蓋了。所以你看起來平緩山坡地,在坡度分析時卻是陡峭地。
2.地質調查一般來說當你把農舍交由代辦業者(建築師或代書)設計及跑照,都是先設計完成後在申請建照時再委由大地技師作地質調查及A3山坡地查核表簽證,此時,說真得因為你已經買地且等兩年了,設計圖也出來了,就差臨門一腳,就要申請了,一般大地技師調查後除非真得完全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否則不會建議說不適合蓋房子。但是適不適合之間有很大風險空間,譬如,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離活動斷層100公尺才考慮能不能建築,但,距離活動斷層150公尺,你敢住嗎?如果你再購地之前就了解土地距離活動斷層150公尺,那還可以考慮要不要買,如果你已經買了且也等兩年了且已經設計好了,這時你該如何處理?如此例,還有很多地質上得問題,如順向坡,土石流等等。
所以我建議購地前先稍為評估一下可不可以蓋農舍。

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地質法」,定自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1117院臺經字第1000056389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制定公布之「地質法」,定自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院  長 吳敦義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山坡地種沉香 認定非開發


山坡地種沉香 認定非開發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27日電)高雄市旗山區一處山坡地改種沉香,下方居民擔心造成土石流危害。市府水利局判定沒有開發,但要求做好防護措施;市府農業局則認為是私有農牧用地,地主可以種樹。
高雄市野鳥學會接獲旗山區居民反映,這處山坡地原本滿是樹木與雜草,在經整理後栽種高級的沉香木,光禿禿一片,如大雨侵襲,難保不會發生土石流危害下方居民。
市府農業局與水利局相關人員勘查沒有發現重型機具,只是除草後種樹,認定沒有開發,不必做水土保持工程,但水利局要求做好防護措施;市府農業局則表示,這處坡地是私有農牧用地,可以植樹。1001027

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96年04月0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60010505號修正發布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用地別者。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
三、興辦事業人申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將興辦事業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本要點審查分工原則,送各該管農業主管機關徵詢同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時,應先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是否符合事業所需提供意見。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時,應先送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規定審查。
四、興辦事業人應擬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並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說明。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等說明。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之興建設施配置說明。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說明。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影響說明。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之位置、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再予說明。
五、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
     (二)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者。
     (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者。
     (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者。
     (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面積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情形者。
     (六)申請變更農業用地面積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之面積,而藉分期分區開發,分次申請用地變更者。
六、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一)因防止災害、國防需要、規劃農民住宅所需之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三)申請事業用地變更面積已達送區域計畫審議規模者,因無可避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且已依規定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之灌、排水系統等農業建設投資未造成影響,或有影響惟已研擬相關防護與配合措施者。
    (四)凹入鄉村區為自然地形、建築用地包圍或被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五)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或政府機關興辦提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所需用地。
    (六)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與農業經營相關之農業產銷設施所需用地。
    (七)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據行政院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所規範原設廠用地於依農地重劃條例辦竣農地重劃前已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申請毗連土地擴展工業,且原設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無公害事業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使用土地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申請變更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面積達該鄉(鎮、市、區)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屬於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各款之土地。
    (三)政府機關興辦提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公共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有擴大事業使用必要之毗連土地。
    (四)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經專案輔導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既有農業產銷設施,經認定確有擴展事業使用必要之毗連土地。
七、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屬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一)因防止災害、國防需要、規劃農民住宅所需之用地。
    (二)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三)經行政院核定之事業、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或政府機關興辦提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
    (六)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輔導興建之農業計畫所需用地。
    (七)開發面積在二十五公頃以上之住宅社區。
    (八)低污染之工業區。
    (九)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申請為下列使用者:
        1.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2.申請工業區以外為丁種建築用地包圍或夾雜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3.申請毗連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住宅用地使用之零星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
        4.特定農業區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5.因重大建設計畫或重大交通建設計畫土地被徵收,申請於自有土地或依已核定住宅重建案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6.因徵收或撥用,至剩餘建築用地畸零狹小,申請毗鄰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7.特定農業區內公立公墓更新計畫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
        8.離島或原住民保留地因住宅興建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十)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規定,經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但申請作為營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者,以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設置且符合下列範圍之使用,始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1.土方銀行。
        2.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作為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功能者。
八、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一)防止災害。
     (二)國防需要。
     (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四)經行政院核定之事業或公共設施。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
     (六)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輔導興建之農業計畫所需用地。
九、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事業計畫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十、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訂定有限制條件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事業計畫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十一、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
     (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二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以 一點五公尺為原則。但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規定另訂定大於一點五公尺者,依其規定辦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變更使用依相關法令辦理整體性之規劃,得免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一) 因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或土地重劃而變更者。
     (二) 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區、河川區、鄉村區、風景區或工業區內農業用地變更者。
     (三) 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
十二、各不同使用分區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寬度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含勞工住宅)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3.變更作工商綜合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4.變更作廢棄物處理場、土石採取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設施者,至少二十公尺。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5.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者,至少二十公尺。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6.變更作為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二)一般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含勞工住宅)使用者:至少十公尺。
     3.變更作工商綜合區使用者:至少十公尺。
     4.變更作礦業用地、廢棄物處理設施、土石採取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設施者,至少十公尺。但申請變更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5.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者,至少十公尺。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6.變更作為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三)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果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比照前款一般農業區之配置原則辦理。
十三、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及蓄水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各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規定,所規劃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其設置區位具有隔離效果者,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
      (一)申請非都市土地鄉村區、工業區、風景區或河川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者。
      (二)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興建或重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者。
      (三)屬第十六點第四款第四目至第七目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者。
      (四)申請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農業用地辦理用地變更者。
十五、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應填具審查表,其格式如附件。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自行調整附件格式,報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之案件,應同時檢送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填具之審查表。
         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其審查項目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審查作業規範及相關都市計畫審查規定與程序辦理。
         送區域計畫審查之案件,其審查程序及書件格式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程序,除第十四點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範圍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二)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下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國家公園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申請變更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初審後,再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不論所屬分區性質,一律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1.申請零星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2.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3.興辦公共建設或公用事業所需用地。
        4.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者。
        5.因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
        6.因重大公共建設土地被徵收而於自有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者。
        7.特定農業區內公立公墓更新計畫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者。
十七、農業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已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面積者,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後,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審議之案件,屬第十六點規定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十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涉及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已達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者,如有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十九、各級農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業用地之變更,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就審查同意之案件,應定期彙整統計,送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列案備查。
二十、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編定案件,應依規定收取審查費。       申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需轉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核者,應檢具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費收據影本。

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還好先查了一下地質資料

最近有位老顧客要在台東鹿野鄉與人合股買地準備經營民宿,問我興建民宿的規定,我說最好先查一下地質狀況,跟他要了地號後,上網一查,居然距離鹿野斷層僅約200公尺以內,而鹿野斷層是第一類活斷層,還好尚未購買那塊地,不然就算可以蓋民宿,將來地質法之敏感區域公布後,還是需要詳細地質調查。

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坡度分析

以新北市而言,目前得坡度分析採用70年前的航照圖為底圖,但70年前地形現在是否經過人為或天然的變動而你不知道呢?你所購買的平緩地在70年前或許是陡峭地而你不知道?又或許70年至今地形都沒有動過,但70年前的航照圖以5公尺間格為1條等高線,它得地形圖非常粗略,很有可能稍微偏一點,你得土地就不能蓋了。所以你看起來平緩山坡地,在坡度分析時卻是陡峭地。

斷層影響

台北地區除了活動斷層之山腳斷層外,尚有一些大大小小的非活動斷層,那表示以前曾經因地震而使地盤斷裂,但最近未曾在那地震過。雖然最近未曾活動以後活動的機會也不大,但是以往的地盤破裂所產生之後遺症仍然存在,最主要是地盤破碎,所以斷層帶兩側之山坡容易滑動或落實石或土石流。總之,雖然以目前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活動斷層附近不能建築,但非活動斷層附近也必須審慎評估是否須冒這個險。

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石籠擋土牆

在生態工法裡,有一種石籠擋土牆的作法,那是用編織好的方形鐵絲石籠在工地組裝裡面填卵石或土壤,再堆疊成需要的高度作為擋土牆使用。名為生態工法但我是很排斥這種作法,因為如果做在人煙罕至的地方還好,如果是做在房屋邊則會因長草而非常雜亂又不好整理,最重要的一點,容易躲藏那種長長的小動物,十幾年以前公共工程剛開始使用時,我就曾經幾次受委託將石籠擋土牆用混凝土包裹住,原因只有一個,就是會躲小動物造成危險,所以我對於公共工程的案件就幾乎沒有設計過石籠擋土牆,何況要使用在農舍附近,真是需要三思。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山寨建築師

台灣的農舍大部分都在各鄉鎮公所申請,就是新北市也是今年改制後才在市府申請,因此一般農舍申請有其地區性,也就是代辦申請者大多只承接他所熟悉的幾個鄉鎮。而建築師承接農舍案件後也會將申請手續交由當地代辦業者申請,也就是山寨建築師了。由於專注於農舍申請,這些山寨建築師對於農舍的法令比正牌建築師了解,也比較能針對法令來解決農舍的相關問題,及節省一些莫須的費用。而這些都是正牌建築師所望塵莫及的,因為他們承辦農舍件數少,把農舍當一般建物承辦將會增加很多不必要的程序。如鑽探、坡審等。

2011年7月11日 星期一

建農舍變難 農委會擬嚴限資格、面積


這是7月10日的新聞
【聯合晚報╱記者陳信利/雲林縣報導】
由於近來豪華農舍林立引發批評,農委會與內政部決定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將嚴格限縮興建農舍資格與面積,如辦法修正實施,未來申建農舍將變得非常困難,申建者需是專業農民,且有農業以外收入年總所得超過50萬元就不能申建,例如軍公教退休人員就沒資格申蓋,且農舍用地要臨接既成道路,限制很多,農民感嘆:「這簡直要讓農地崩盤!」
由於馬英九總統下午將到雲林縣跑行程,有農民準備向馬總統提出陳情,希望修法能及時煞車。
農委會與內政部日前在雲林縣召開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說明會,就引發與會上百名各團體代表群情譁然、砲聲隆隆,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周宗正等人抨擊中央官員不知民間疾苦,新法將造成全台農地價格大崩盤,引發農民大反彈!
列席修法說明會的周宗正說,監察院有鑑全台集村農舍及農地豪宅林立,去年9月糾正農委會管理不當,農委會等單位竟使出撒手鐗,繼去年10月以一紙行政命令,逾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農業發展條例,函文要求各縣市政府停發集村農舍建照,現在又拿攸關農民權益的農地開刀大修興建農舍辦法。
農委會原規劃新修草案本月5日召開說明會,8月公告、9月起實施,草案內容嚴格限制申建者需「無從事農業以外的專任職業」,年總所得必須低於50萬元,意即公務員退休後要買農地蓋農舍過退休生活根本行不通,而農民為養家餬口打零工或從事農業以外收入超過50萬元,這也不能申建農舍。
草案內容並規定夫妻若一方有可供居住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有頂蓋、梁柱或牆壁,即使是茅草或簡陋鐵皮屋也算建築物)也不能申蓋農舍;單一農舍用地應臨接既有道路,農舍用地面積含車道、停車位或花圃等不得超過50坪,比現行辦法限縮50坪。
周宗正抨擊農委會與營建署官員因噎廢食,邀請專家學者開了9次會議,端出來的草案竟是嚴重限縮申建資格、貶抑農地價格的內容,一旦施行勢將導致全台農地價格大崩盤。
雲林縣農業處長呂政璋對修法內容也大表詫意,他表示中央修法必須符合民意、顧及農民權益,才能獲得認同;雲林縣建築公會理事長陳有安說,農委會先前片面限制興建集村農舍,已經被批評違法也違憲,現在又拿終年勞苦收入微薄的農民開刀,「根本是頭殼壞掉!」


全文網址: 建農舍變難 農委會擬嚴限資格、面積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449532.shtml#ixzz1RnWWY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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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山坡地安全評估

最近有位業主已簽約買一塊山坡地農地欲蓋農舍,代書建議他先評估一下是否可蓋農舍。找上我之後,我先調了新北市環境地質圖發現包括他買的農地附近都是崩積土,並不是很好的地質,之後約了去現場勘查,果然,在路邊就可看出鬆散的崩積土。還好,農地在坡頂有一塊平地,如果做好水土保持,農舍不要蓋太靠近邊坡,還是可以建築。回來後,在至中央地質調查所網站查察資料。結果發現,崩積土下方之岩盤也是破碎地盤,離金山斷層僅500公尺,最重要的竟是岩屑崩滑高潛勢區,也就是說這塊農地地質極不穩定。雖然數十年均未發生崩塌,往後的數十年也有可能不會有事,但生命無價,是賭不起的。還好,業主只是簽約,尚未購買。

2011年6月18日 星期六

買農地前先地質評估

台灣由於承受板塊擠壓,山坡地地質破碎,但看外表是看不出來的,因此購地前先由大地技師至現場評估及調查是必須的。
一般人在買農地準備蓋農舍時,很少會考慮整體地質的安全性。等到花了幾百萬或幾千萬買了農地,也請設計師設計了漂亮的農舍,要送審時才請大地技師簽證山坡地檢核表。如果這時才發覺這農舍蓋在這裡有些些的地質上的風險,該怎麼辦呢 ?
所以買農地前花點小錢請大地技師去現場勘查一下,並調閱相關圖說,把這塊地可能的地質風險了解一下是絕對有必要的,雖然這只是初步勘察對於埋在土裡的問題無法深切了解,但已能掌握地質上最大的問題了。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農舍整體開發

最近看到網路上苗栗地區有人把大筆農地整體整地後分割為約800坪土地出售,好像銷售成績很好。而且本來不起眼的土地,經過整地後煥然一新。當然銷售很好。如果有人對北部土地也有類似想法,可以來配合看看。

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0531農水保字第1001865817
訂定「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附「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指住宅興建、住宅修繕及庭院改善。
                                 前項住宅應以農村社區供居住之合法建築物為限,且其建築物用途登記應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
                                 第一項住宅興建指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新建。
第 三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為限,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坐落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之範圍。
二、 樣貌、色彩、材質、綠美化應符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三、 私人所有。但不包含集村興建之農舍及公寓式住宅。
四、 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
五、 五年內未獲其他機關補助。但屬社會救助法或社會福利相關法令規定之住宅修繕補貼,不在此限。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組織代表提出。但個別宅院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者。
第 四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 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庭院改善: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第 五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項目如下。但不包含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
一、 住宅興建:興建之設計、材料及施工費用。
二、 住宅修繕:屋頂、外牆、陽臺、露臺、花臺、門、窗與屋頂突出物之修繕、熱對流改善設施、窳陋建築物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
三、 庭院改善:庭院、入口與圍牆之修繕、綠美化、透水舖面、生態與綠色工法設施、污廢水生態淨化設施、節能減碳設施、窳陋設施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
第 六 條           申請個別宅院整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或第二十條定有社區公約者,得優先補助。
第 七 條           符合第三條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條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最近六個月內住宅及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三、 位於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應另檢附機關出具個別宅院坐落於該地區之證明文件。
四、 土地及建築物為共有者,應另檢附符合民法規定之使用同意文件。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 與第三條所定條件不符者,駁回其申請。
三、 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予以列冊,併同申請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個別宅院整建補助申請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核發同意補助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知受補助者。
                                 受補助者應於接獲同意補助通知之日起,於下列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完成施工:
一、 住宅興建:二年。
二、 住宅修繕、庭院改善:六個月。
                                 個別宅院整建涉建築法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因故未能於第二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施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限如下,並以一次為限:
一、 住宅興建:六個月。
二、 住宅修繕、庭院改善:三個月。
                                 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施工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十一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補助證明文件影本及匯款銀行帳戶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驗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驗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驗收不合格者,應通知受補助者限期改善。經再次驗收仍未完成改善者,得視情節扣除不合格部分之款項後核發補助款。
二、 驗收合格者,應儘速核發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驗收時,受補助者應到場說明。
  十二             中央主管機關得分次撥付當年度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款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十三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之個別宅院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所有權移轉時,受補助者應主動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該宅院繼受人出具同意書,繼受前項義務;繼受人無意願者,受補助者應繳回其補助款。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繳其補助款。
                                 依前二項規定繳回或追繳之補助款,應扣除實際符合第一項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十四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其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 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
二、 執行內容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法令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補助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十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業務,得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十六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執行情形,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十七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辦理督導及實地考評。
  十八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之。
  十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建築技術則雨遮免計入建築面積之新規定

中華民國100415
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免計入建築面積及
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構造形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一、 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五十公分範圍內。
二、 雨遮應位於外牆窗戶或開口上緣五十公分範圍內,且不可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三、 前二項窗戶或開口上方為結構外露樑且併同設置雨遮板者,該樑及雨遮板均得標註為雨遮。但僅設置外露樑者,
不得標註為雨遮。
四、 設置雨遮之外牆窗戶,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
五、 考量建築物造型及立面景觀而於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仍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六、 雨遮參考圖例如附圖一、二。
部  長 江宜樺

山腳斷層-台北唯一活動斷層

台北唯一活動斷層為山腳斷層,也是造成台北盆地的主因,它是第二類活動斷層。以下是相關報導:


台北盆地西北緣延展的「山腳斷層」,大約在40~70萬年前開始活動,陷落形成了台北盆地,根據其特性目前被歸類為活動斷層,最近一次活動,可能距今有11,000年之久。早期的調查研究資料告訴我們,斷層位置沿著關渡、五股、泰山至樹林一帶分佈,但是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近幾年的調查結果,發現山腳斷層可以穿過大屯火山,延伸至東北方的金山地區;山腳斷層的長度,已經證實為過去所認知的至少有兩倍之長。根據國內外的研究指出,斷層破裂的長度和可能引發的地震規模成正相關;換言之,斷層如果一路連續從樹林經關渡到達金山地區,總長度約40公里,其整體活動可造成芮氏地震規模7的地震。雖然由許多資料顯示,山腳斷層過去為局部分段之活動,然而我們仍不能排除長達40公里以上之斷層同時活動而引發大規模地震的威脅,因此針對斷層性質、位置之調查及活動性監測更要戮力進行。近年來,海上的震測調查,由金山近岸地區往東北海域方向延伸,更發現了與山腳斷層近乎相同走向的正斷層軌跡;因此,如果斷層活動再延伸進入海域,理論上可能產生規模更大的地震。但是,近岸地區海上調查作業不易,海陸斷層線連接關係尚待進一步釐清。

資料來源:中央地質調查所



地質法施行日期

依據中央地質調查所第一批第質敏感區將於100.6.8日公布,而全部地質敏感區約佔全台灣1/10面積。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新北市環境地質圖

由於幾次的地質災害,大家再購買山坡地農地也重視地質了。在新北市政府五樓可購買到環境地質圖,圖上有斷層、崩塌區、土石流、順向坡等相關資訊。這份資料再將來申請農舍時也需要附上。對於農地所在地地質判斷相當重要。

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山坡地農地排水出口

山坡地農地若要申請農舍,除了純建築開挖基礎免水保計畫外,一般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計畫都要注意,整個農地的最下方是否有鄰接公共排水溝或野溪,灌溉溝渠絕對不行,如果沒有就要借用鄰地設置排水溝或管涵排放至公共排水溝或野溪。此時,鄰地之土地同意書必須取得,不是口頭答應即可。

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如果是一般水土保持計畫,也必須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如下
  • 中華民國85年2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五)農林字第4030569A號、內政部(八五) 內營字第8576065號、交通部(八五)交路字第00797號、經濟部經(八五)水字第85280530號、教育部台(八五)體 (三)字第85007832號、國部部(八五)鐸鎮字第0804四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四)環署綜字第69451號會銜令發布全文10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其應繳納之比例額度如下:

一、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為百分之三十。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

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

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為百分之四十。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為百分之二十。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施工者,其保證金,依核定之各期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

前二項應繳保證金之數額,計算至新臺幣萬元為止,未滿萬元部分不計。

第三條 保證金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向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主管機關一次繳納;分期施工者,保證金於申領各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繳納。

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辦水土保持計畫之保證金,得以其預算內編列有準備金或其他相關費用,並有證明文件者,視同已繳納保證金。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仍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其費用,應以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履行完成後,應將動用保證金之收據,併同完工結算書及竣工圖,交付水土保持義務人。如保證金不敷扣抵時,並應限期補繳。

第八條 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代為履行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前項通知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代為履行事由。

二、代為履行計畫之摘要。

三、預定實施日期。

四、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概括。

五、其他。

前項代為履行計畫,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

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

第九條 保證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其保證金經扣抵尚有餘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四、水土保持計畫工程中止或廢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且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繳還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農舍如果是須要一般水土保持計畫,通常市政府審查後再送外審,而外審有一筆審查費要繳如下。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八萬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八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三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第四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五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擋土牆使用乾砌塊石或漿砌塊石

會喜歡農舍的人大概都是崇尚自然,也喜歡生態工法,所以一般我的設計擋土牆表面都不會使用混凝土,使用砌塊石情形很多,但要更加生態的乾砌石擋土牆嗎?乾砌塊石表面有孔隙可以排除背後土壤內水份,所以結構較安全,斷面也較小。但有一個重大的缺點,就是容易躲藏蛇類,對居家安全造成威脅,所以一般我都建議業主採用漿砌石擋土牆(如下圖)。

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轄區內農舍

只要農地位於「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轄區內,申請農舍時還要該區審查農舍景觀,主要是必須是斜屋頂,當然其他如農作動線合理性、房間配置等通通審。所以要考慮農舍申請時間的增加。

北觀地圖

農舍的水保計畫也嚴格了

依據100年2月25日之100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2次會議之決議,山坡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及農業設施等應優先適用簡易水土保持適用項之「開發建築用地」。

另依據100年2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01861198號令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5款,簡易水土保持 山坡地「開發建築用地」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支規模,已由「建築基地面積未滿500平方公尺」修正為「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500平方公尺」。

因此原來農舍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之「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5,000立方公尺者」,以後不再適用。只要農舍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大於500平方公尺就要一般水土保持計畫了。

新北市農舍申請新規定

話說台北縣改治為新北市後,原由各鄉鎮審查之農舍建照,改由新北市政府審查,並且回歸建築技術規則,原來鄉鎮公所不會要求的結構計算分析、鑽探、山坡地加強審查等,都要求了。但也增加了農舍申請的困難度。雖然有某鄉鎮里長串連陳情市長希望農舍審查仍由公所來承辦,但目前尚無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