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8

農舍申請應注意事項--申請人資格

         農舍的申請經過行政院幾次的緊箍咒,已讓農地買賣市場幾乎停滯,一方面也因為購買兩年後才能申請農舍,兩年的時間相對於行政院的法令改變真的太長了,變數太多了,一方面真的不知是否符合蓋農舍資格。在這邊我們來研究一下蓋農舍應注意事項。

        必須考量申請人及農地是否符合資格,本文先探討申請人資格。依據104年修訂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管理辦法第3之一條。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所以農民之認定除了農保及健保第三類外尚可以提出兩年農業生產證明資料,所謂證明資料就是依據104年10月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如下:


另有關本辦法第3條之1規定,申請人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一節,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且為申請日往前至少二年內每年之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
)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
)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
)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
)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含人力培訓類)
(
)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新臺幣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比例調整。
(
)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
)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一般而言依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新臺幣30,600元為基數」來取得申請人資格。


至於實務上如何作業就不在網上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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