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專業於農地開發,業務範圍涵蓋農土變更為宗教用地、農舍設計、農地容許使用、農地改良申請、休閒農場申請、水土保持計畫、雜造坡審、坡度分析等。主持人楊熾燐為經國家考試及格之大地工程技師,對山坡地之開發尤其專精,正派經營,對於農地土地利用能給您最有利之分析及建議。歡迎隨時來電賜教:02-22720390,0939-210835。新北市板橋區建國街83號5樓。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坡度分析
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買農地前評估
1.坡度分析:以新北市而言,目前得坡度分析採用70年前的航照圖為底圖,但70年前地形現在是否經過人為或天然的變動而你不知道呢?你所購買的平緩地在70年前或許是陡峭地而你不知道?又或許70年至今地形都沒有動過,但70年前的航照圖以5公尺間格為1條等高線,它得地形圖非常粗略,很有可能稍微偏一點,你得土地就不能蓋了。所以你看起來平緩山坡地,在坡度分析時卻是陡峭地。
2.地質調查:一般來說當你把農舍交由代辦業者(建築師或代書)設計及跑照,都是先設計完成後在申請建照時再委由大地技師作地質調查及A3山坡地查核表簽證,此時,說真得因為你已經買地且等兩年了,設計圖也出來了,就差臨門一腳,就要申請了,一般大地技師調查後除非真得完全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否則不會建議說不適合蓋房子。但是適不適合之間有很大風險空間,譬如,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離活動斷層100公尺才考慮能不能建築,但,距離活動斷層150公尺,你敢住嗎?如果你再購地之前就了解土地距離活動斷層150公尺,那還可以考慮要不要買,如果你已經買了且也等兩年了且已經設計好了,這時你該如何處理?如此例,還有很多地質上得問題,如順向坡,土石流等等。
所以我建議購地前先稍為評估一下可不可以蓋農舍。
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山坡地種沉香 認定非開發
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還好先查了一下地質資料
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坡度分析
斷層影響
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石籠擋土牆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山寨建築師
2011年7月11日 星期一
建農舍變難 農委會擬嚴限資格、面積
這是7月10日的新聞
【聯合晚報╱記者陳信利/雲林縣報導】
由於近來豪華農舍林立引發批評,農委會與內政部決定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將嚴格限縮興建農舍資格與面積,如辦法修正實施,未來申建農舍將變得非常困難,申建者需是專業農民,且有農業以外收入年總所得超過50萬元就不能申建,例如軍公教退休人員就沒資格申蓋,且農舍用地要臨接既成道路,限制很多,農民感嘆:「這簡直要讓農地崩盤!」
全文網址: 建農舍變難 農委會擬嚴限資格、面積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449532.shtml#ixzz1RnWWY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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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山坡地安全評估
2011年6月18日 星期六
買農地前先地質評估
一般人在買農地準備蓋農舍時,很少會考慮整體地質的安全性。等到花了幾百萬或幾千萬買了農地,也請設計師設計了漂亮的農舍,要送審時才請大地技師簽證山坡地檢核表。如果這時才發覺這農舍蓋在這裡有些些的地質上的風險,該怎麼辦呢 ?
所以買農地前花點小錢請大地技師去現場勘查一下,並調閱相關圖說,把這塊地可能的地質風險了解一下是絕對有必要的,雖然這只是初步勘察對於埋在土裡的問題無法深切了解,但已能掌握地質上最大的問題了。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農舍整體開發
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農水保字第1001865817號 | |
訂定「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附「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指住宅興建、住宅修繕及庭院改善。 前項住宅應以農村社區供居住之合法建築物為限,且其建築物用途登記應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 第一項住宅興建指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新建。 第 三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為限,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坐落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之範圍。 二、 樣貌、色彩、材質、綠美化應符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三、 私人所有。但不包含集村興建之農舍及公寓式住宅。 四、 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 五、 五年內未獲其他機關補助。但屬社會救助法或社會福利相關法令規定之住宅修繕補貼,不在此限。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組織代表提出。但個別宅院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者。 第 四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 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庭院改善: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第 五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項目如下。但不包含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 一、 住宅興建:興建之設計、材料及施工費用。 二、 住宅修繕:屋頂、外牆、陽臺、露臺、花臺、門、窗與屋頂突出物之修繕、熱對流改善設施、窳陋建築物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 三、 庭院改善:庭院、入口與圍牆之修繕、綠美化、透水舖面、生態與綠色工法設施、污廢水生態淨化設施、節能減碳設施、窳陋設施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 第 六 條 申請個別宅院整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或第二十條定有社區公約者,得優先補助。 第 七 條 符合第三條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條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最近六個月內住宅及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三、 位於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應另檢附機關出具個別宅院坐落於該地區之證明文件。 四、 土地及建築物為共有者,應另檢附符合民法規定之使用同意文件。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 與第三條所定條件不符者,駁回其申請。 三、 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予以列冊,併同申請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個別宅院整建補助申請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核發同意補助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知受補助者。 受補助者應於接獲同意補助通知之日起,於下列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完成施工: 一、 住宅興建:二年。 二、 住宅修繕、庭院改善:六個月。 個別宅院整建涉建築法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因故未能於第二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施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限如下,並以一次為限: 一、 住宅興建:六個月。 二、 住宅修繕、庭院改善:三個月。 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施工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第 十一 條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補助證明文件影本及匯款銀行帳戶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驗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驗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驗收不合格者,應通知受補助者限期改善。經再次驗收仍未完成改善者,得視情節扣除不合格部分之款項後核發補助款。 二、 驗收合格者,應儘速核發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驗收時,受補助者應到場說明。 第 十二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分次撥付當年度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款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第 十三 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之個別宅院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所有權移轉時,受補助者應主動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該宅院繼受人出具同意書,繼受前項義務;繼受人無意願者,受補助者應繳回其補助款。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繳其補助款。 依前二項規定繳回或追繳之補助款,應扣除實際符合第一項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第 十四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其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 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 二、 執行內容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法令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補助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 十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業務,得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第 十六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執行情形,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十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辦理督導及實地考評。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之。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建築技術則雨遮免計入建築面積之新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號 | |
一、 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五十公分範圍內。 二、 雨遮應位於外牆窗戶或開口上緣五十公分範圍內,且不可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三、 前二項窗戶或開口上方為結構外露樑且併同設置雨遮板者,該樑及雨遮板均得標註為雨遮。但僅設置外露樑者, 不得標註為雨遮。 四、 設置雨遮之外牆窗戶,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 五、 考量建築物造型及立面景觀而於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仍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六、 雨遮參考圖例如附圖一、二。 部 長 江宜樺 |
山腳斷層-台北唯一活動斷層
台北盆地西北緣延展的「山腳斷層」,大約在40~70萬年前開始活動,陷落形成了台北盆地,根據其特性目前被歸類為活動斷層,最近一次活動,可能距今有11,000年之久。早期的調查研究資料告訴我們,斷層位置沿著關渡、五股、泰山至樹林一帶分佈,但是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近幾年的調查結果,發現山腳斷層可以穿過大屯火山,延伸至東北方的金山地區;山腳斷層的長度,已經證實為過去所認知的至少有兩倍之長。根據國內外的研究指出,斷層破裂的長度和可能引發的地震規模成正相關;換言之,斷層如果一路連續從樹林經關渡到達金山地區,總長度約40公里,其整體活動可造成芮氏地震規模7的地震。雖然由許多資料顯示,山腳斷層過去為局部分段之活動,然而我們仍不能排除長達40公里以上之斷層同時活動而引發大規模地震的威脅,因此針對斷層性質、位置之調查及活動性監測更要戮力進行。近年來,海上的震測調查,由金山近岸地區往東北海域方向延伸,更發現了與山腳斷層近乎相同走向的正斷層軌跡;因此,如果斷層活動再延伸進入海域,理論上可能產生規模更大的地震。但是,近岸地區海上調查作業不易,海陸斷層線連接關係尚待進一步釐清。
資料來源:中央地質調查所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新北市環境地質圖
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山坡地農地排水出口
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其應繳納之比例額度如下: 一、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為百分之三十。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 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 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為百分之四十。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為百分之二十。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施工者,其保證金,依核定之各期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 前二項應繳保證金之數額,計算至新臺幣萬元為止,未滿萬元部分不計。 第三條 保證金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向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主管機關一次繳納;分期施工者,保證金於申領各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繳納。 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辦水土保持計畫之保證金,得以其預算內編列有準備金或其他相關費用,並有證明文件者,視同已繳納保證金。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仍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其費用,應以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履行完成後,應將動用保證金之收據,併同完工結算書及竣工圖,交付水土保持義務人。如保證金不敷扣抵時,並應限期補繳。 第八條 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代為履行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前項通知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代為履行事由。 二、代為履行計畫之摘要。 三、預定實施日期。 四、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概括。 五、其他。 前項代為履行計畫,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 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 第九條 保證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其保證金經扣抵尚有餘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四、水土保持計畫工程中止或廢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且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繳還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八萬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八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三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第四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五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