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28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原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依法實際供農作 、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 條件,申請建築下列設施: (一)農舍。但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取得土地所有權,且非繼承 取得者,不包括之。 (二)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
上面就是說農業區要蓋農舍必須
1.原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
就是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到現在,你的保護區這塊地不能有違規未申請的東西,
只要有路、房子等都不行,那怕是你已經將它拆除了也不行。
2.必須是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發布後繼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