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出申請: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簡化免附)。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三、建築線指示(定)圖(平面式以現場照片替代)。
四、設置計畫。
五、無土石方挖填行為切結書。
六、排水設施規劃圖。
七、水土保持計畫書(僅涉及山坡地開發時需檢附)。
八、無任何建築行為且未來不得要求拆遷補償切結書(僅涉及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地區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時需檢)。
九、核准之建築執照影本(僅涉及建築行為需檢附)。
十、建照實際動工前停止營業切結書(僅領有建照案件需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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