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既有宗教建築物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總說明
本原則已於108年1月17日公告實施
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既有各都市計畫區內宗教專用區劃設及變
更原則,原係依各都市計畫區之規定辦理,考量近期本市多處都市計畫
區案件,包括「變更八里(龍形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案及
「變更八里(龍形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計拆離)」
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
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林口特定區(第四次通盤檢討)」
案等,於提報內政部審議期間皆涉及宗教專用區之劃設事宜,惟相關劃
設及回饋原則卻無一共同審議指導標準,爰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建
議,另行制訂針對全市性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以利新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內政部後續審查之參考。
因此,為辦理本市內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及檢討變更之審議作
業,統一規範申設條件及回饋原則等事項,特訂定「新北市既有宗教建
築物及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作為本府審查都市計畫區範圍內
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審議依據
https://www.planning.ntpc.gov.tw/home.jsp?id=22&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b1e791073c04d49ba3ea1f3beb8096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