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是否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

依據農委會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

一. 應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者:具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者。

二. 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1. 非屬建築物之平面型設施,如曬場、農路、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轉運及操作處理場等,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2. 部分農業設施內部,雖有鋪設水泥地板,但以鍍鋅錏管等為主要支架,並僅覆蓋塑膠布、遮陰網或防蟲網;或者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屬開放性之生產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如圖例1】



3. 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雜項執照:部分農業設施,如養殖池循環水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等,非屬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沒有留言: